台灣觀察-網路隱私權
ETC濫用科技乎? 侵害隱私乎?
NIIEPA 執行長 吳國維 (2006/3/17)
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(ETC)於本月10號正式上路至今爭議不斷,如今ETC之司法判決更增添變數,這將衝擊到已安裝車上扣款感應機(OBU)的民眾權益,以及ETC未來之發展。但當大家將焦點關注於爭議之時,是否曾思索到更嚴肅的議題 – 個人隱私權之侵害?
個人行蹤可能曝光 甚至影響國家安全
目前國人熟知的交通電子收費機制有二個,一為台北市悠遊卡,另一個就是ETC。兩者雖都採取電子收費方式,支付交通過路費或搭乘費用,但彼此間最大的不同在於,使用悠遊卡不需具名,可以任意把卡片提供給親朋好友使用,乘客通過電子收費系統時,不會有「通過資料(含與個人有關的資料)」被記載的疑慮。而ETC,不但申辦裝機必須登記車號,留下個人身份資料,通過ETC車道時,還會準確地留下過路人於何時通過哪個收費站的具體紀錄,形同個人「生活行蹤」資料,被完整地記錄在承包商的電腦系統資料庫,該資料保留多久,或有誰可以使用(警政署正期望可以與該系統資料庫連結,以作為犯罪偵察之用),ETC使用者卻毫無所悉。除了個人行蹤可能曝光外,國家行政首長座車若安裝該OBU,承包商如何確實妥善保管這些資料?而不被有心人士濫用或是遭駭客入侵(很難有一個上網系統可以躲避駭客入侵),取得重要行政官員之行程資料,影響國家安全?至於目前其他爭議(塞車、安裝麻煩、費用太貴、已經安裝OBU車輛不夠多等等),個人認為在一定時間內,將會逐步解決。但對於隱私權侵害議題,可能不是時間可以解決的。
科技的使用應以保障民眾權益為前提
不可否認的,科技應用的確對於改善人們生活便利性,有很大的貢獻。但科技發展的不當使用,確有侵犯「隱私權」之疑。此議題也是近年來,國際間對於科技發展所關注的議題。例如聯合國WSIS去年在突尼斯的結論,「隱私權」保護將會是未來國際推動科技網路社會應該要注意的議題之一。GBDe在去年馬來西亞會議中,也特別強調RFID應用將會優先進行隱私權的保護。去年年底,在台日交流協會會議中,日本代表特別提到隱私權保護應該是科技發展與應用時的前提,日本已經在其法律中強化此規範;此外,美國隱私權保護團體,如民主科技中心,也呼籲修法加強保護使用者隱私,改善政府或單位藉科技侵害個人隱私權的情況。
焦點轉回國內ETC機制,目前機制上要求記錄個人與車籍資料,以達到確實掌控OBU的使用及避免漏扣過路款項,種種為了方便廠商而犧牲使用者權利與個人隱私權的措施,是否意味著政府在招標時,已經容許承包公司有侵犯民眾隱私的權力?但衡估類似的電子收費機制 – 台北市悠遊卡,在不同的思考設計下,卡片與人的資料並不必然需要連結,更無須「記錄」,當然也沒有單位會想連結,並延伸相關資料之應用。悠遊卡照樣可以賺錢,使用者得到最大的便利,卡片可以任意轉給任何人使用。當我遺失,除了卡片中的金額外,使用者不需擔心資料被濫用。最重要的是,使用者不需擔心行蹤被某單位紀錄、追蹤、分析。
其實,ETC收費應簡化到類似過路票卷電子化機制。如台北市悠遊卡,使用者應該無須提供承包商其個人身份、車籍號碼,承包商更無須針對過路人紀錄其通過收費站的時間、地點與頻率等資料;正如同消費者在便利商店買瓶飲料,難道需要留下「某人於何時何地買了何種飲料」的相關資料嗎?更何況,相關單位急迫地想與此個人行蹤紀錄資料庫進行連結,而其使用卻沒想到當事人的同意權。因此,個人期望ETC電子收費機制,應該比照台北市悠遊卡,讓卡片與人(或車)的資料脫勾,並且不作不必要的紀錄,更不可以任意提供任何單位連結使用。這才是正確使用科技的方式,也是文明的作法,也符合國際對於科技發展應用的共識與關心。保護隱私權將是未來推動科技應用的單位必須優先考慮的議題。畢竟科技發展與應用在改善、提升人類生活品質,才是我們的共同期望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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